如果中行将原油宝期权卖给中石油,由中石油接盘,是否可以实现共赢呢
如果中行将原油宝期权卖给中石油,由中石油接盘,是否可以实现共赢呢
基本一点没操作空间,推测如下
因为疫情,原油需求几乎停滞,但全球各主要石油生产国,并未减产。而全球石油储备的空间是有限的,若所有储备空间填满,现货实物交割将变得“毫无可能”。中国银行这类抄底多头,若到期完成不了实物交割,就只能接受负数价格。
据了解,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石油期货到期现货交割仓库在库欣。简单查了一下,库欣是美国的一个内陆城市,4月中旬时库欣的原油库容已被预订一空,中行原油宝多头根本无法交割。
交易所增加负数报价,交割的时候仓库又没有地方可以让中行多头客户完成实物交割,倒逼多头不计成本的疯狂出逃,最后没有出逃的,就只能按-37.63美元强制结算。
或许中行可以带上投资者一起到美国,状告芝加哥交易所任意修改规则,公告时间不足,风险警示不够等相关责任。
如果是新规则下的IT系统失灵,或者存在恶意操纵,甚至是交易所联手空头坐庄下套,我们完全可以主张那个时间段的交易无效。这在历史上也是有先例的,比如著名的327国债事件。
好想法,但凡中行那些“操盘手”有你一半机智,恐怕也就不会出现原油宝期权巨额亏损的状况咯!
不过,这个想法虽好,可却难以实现!还是那句话,“游戏”规则不允许啊!
这两天,网友几乎把美国CME原油交易规则给研究了好几遍。其实,中行原油宝05月期权合约,之所以亏损如此之大:
一是因为中行关闭了交易通道、导致投资者无法平仓;
二是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没有足够的对手盘,即便是你卖、也卖不出去,只能一直持有合约,最终按结算价来结算。
此时,很多网友就建议了,为何中行原油宝不将合约卖给“两桶油”接盘呢,这样一来,一个不亏、另一个直接交割石油,岂不是双赢么!
可是,“游戏”规则不允许这样做啊!
首先,中行不具备石油交割的资质,中石油或许有,但却不能交割
根据规则,参与石油交割必须要有相关的资质,且必须有地方存储。中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会有资质才怪!
实物交割必须提前三天申请,否则即便有资质、有地方存储,也无法参与交割。
第一条,中行根本不符合要求,第二条,直接限制中石油参与交割的可能性!
别忘了,中行原油宝是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产生巨大亏损的!这个时候,除非具备交割资格的对手方,又会有谁来买合约呢!
没有足够的人买,合约只好一直持有,直至穿仓,导致亏损!
其次,中行作为一个中间商,赚取的是手续费
说简单的,在整个事件当中,中行就是一个“二道贩子”,集中散户的资金,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原油期货),每一笔交易都提取一定的手续费。
这完全是一个稳赚不赔的生意,中行才不会太过在意客户损失呢!只不过,没想到这次“篓子捅大了”,损失太过严重,银行交易系统又未及时作出警示,这才引来了客户大量的质疑!
总之,4月15日,芝商所就修改了“游戏”规则,允许合约出现负值,可却没引起中行足够的重视,这才导致如此巨大的亏损!
中行把期权卖给中石油,等待油价上升,这个假设本身就不具备可行性。第一,中行没有交割的资格,第二,按照美油期货产品的规则,交割需要将实物储存在美国,第三,全世界目前都缺“储存能力”。
尽管中行此次的“原油宝”事件,影响巨大,涉及金额大约300多亿,引发了国内的严重关注,但是,客观来说,中行“原油宝”事件本身,中行作为“交易平台”,自身存在严重过失,即没有按照与投资者的协议进行合约提前“移仓”到6月合约,这个是问题第一步;其次,没有在风险明显上升前发出警示要求投资者尽早平仓;第三,与众多投资者签署交易前的《风险警示书》时,没有尽职。
而事件已经出了,那么,中行是否可以按照题主假设,将期权卖给中石油,由中石油进行实物交割?
第一,中行本身是“纸石油”交易平台,并非是wti的具备资格交易商,本身不具备“交割”的资格。
第二,中行没有“提前预见”到会出现“跌到负值”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投资者可能面临的纠纷,而假设中行提前预见到,最好的方案肯定是“发出要求平仓止损”而不是“转由中石油实物交割”,后者面临的“变数”和“可操作性”显然没有前者好。
第三,即使转由中石油交割,对于中石油也无法承担,因为美国自身的商业储存能力早已耗尽,只会大幅提升“储存费用”甚至以此讹诈。
第四,储存多久,以及需要支付多久的费用,这个在假设的“原油宝”和“中石油”之间,关系复杂,没法操作。
因此,假设是中石油自身经营的“原油宝”,那么,事件之后被动操作尚有一定的“可行性”,而作为中行则没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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