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法(中美证券公司实际对比)
杨宏芹副教授
1、杨宏芹,女,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担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基础教研室主任。她的学术及工作经历丰富,1999年9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2002年7月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07年7月取得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
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比较
1、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 (1)监管法律体系比较 美国监管体系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完善的,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很早就应运而生出金融监管和监管方面的法律,而且很多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经过不断完善修改,现在已经很完善严密。而我国实施的《证券法》时间比较晚,存在着漏洞,可操作性差。
2、美国证券监管模式是三位一体(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全方位监管。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重心在二级市场,主要强调事后监管,其监管之严厉、监管之高效,世界知名,令上市公司、证券中介及其高管们不得不小心谨慎、严格自律。
3、此外,美国市场以机构为主导,中国则是散户主导,IPO制度美国更倾向于市场化,而中国则更多地依赖行政审批。尽管存在明显的市场差异,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势头强劲,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权益性证券的中美会计处理[1]
权益性证券是指代表发行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权益性证券是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同时,就中美两国看,从会计属性、会计目标设置、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会计核算的灵活性、政府对会计的干预程度、企业的预算编制、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些都最终反映了两国的会计准则也有所不同。
取得40%股权对企业达到了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初始价值应按照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辩认净资产公司允价值计算。如果产生贷差应视为公司在投资时即取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初始投资大于按股份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净值,视为购入了被投资企业商誉的代价,但不需单独作为商誉处理。
本书《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作为国内首次系统研究美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的专著,从美国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法律环境出发,深入探讨了四大美国股东权益侵害情形:利用公司管理行为、根本性改变公司行为、公司控制者个人行为和其他侵害手段。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实质上属于一种融资活动,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只是某项资产的转让,所以也不被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反映。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非常繁琐,并涉及大量的法律、外汇管理、会计处理等各方面的问题。实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包括:住宅按揭、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帐款、租赁应收款等。
根据新浪财经援引证券时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副局长黄明近期表示,赔偿救济制度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为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积极开展支持诉讼。二是积极推动先行赔付。三是创新实践示范判决。四是研究建立责令购回制度。五是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优胜劣汰就有希望。
国内ipo跟美国ipo的区别?
1、首发标准。美国1933年《证券法》没有规定具体的首发标准,只要求公开发行必须注册,同时,列举了一些不需要注册的证券(如商业银行的存款单)和不需要注册的行为(如私募发行)。与美国两个交易所的上市标准相比,我国的首发标准(以及上市标准)涵盖范围大、主观性标准多、给发行人留的余地也较少。
2、根据华谊信资本多年辅导经验,A股和美股上市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上市成本、行业包容度和上市体系。(1)上市成本 美国IPO费用一般为100万-15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大概在700万至1100万人民币,而A股发行费用平均为8775万元,成本是美股的八倍,相比之下,美股上市成本更低,对发展型新兴企业更为友好。
3、区别如下:上市要求不同 国内上市还是比较严格的,达不到上市要求你是上不了市的。而在美国对上市公司没有太高要求。后期管理不同 美国对上市公司的后期管理将非常严格,犯了一些错,就会吃不了兜着走,而国内虽然上市把关很严,但后期管理相对还欠缺一些。
4、你好,上市要求不同国内上市还是比较严格的,达不到上市要求你是上不了市的。而在美国对上市公司没有太高要求。监管不同虽然国内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审核严格,但是国内的证券监管相较于国外是比较宽松的,很多在国内能操作的方法在国外都是禁止的。
5、股民的认可程度,市盈率,行业不同多企业融资难易程度也不同。 就是在于盈利的要求不同,美国的要求比较低,在香港比较比较高。但是一般来说,我们建议你去IPO融资的规模不要太小了,起码最少融7千万。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