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民营证券)
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
2、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3、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将股票出让给他人所有,从而转移股东权的行为。作为有价证券的股票,可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公司对此一般不加禁止或限制。股票转让,一般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后才能进行。
4、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_百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第88号令,即《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这项决定经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由主席郭树清亲自批准。
首先,增设了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过程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证券公司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处理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次,第九条第一款的第七项内容有所变更。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结算:清算和交收。清算: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名义持有人: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证券的机构。结算参与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有资格参与集中清算交收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网友咨询: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有何规定?律师解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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