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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证券投标是什么

访客2023-05-17证券109

本篇文章给各位分享证券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市场迹陆慎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条 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悉历银行负责审批。第五条 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第二章 债券交易第六条 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第七条 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第八条 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第九条 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第十条 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第十一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第三章 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机构可优先成为一级交易商。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机构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成为一级交易商的申请,报送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简介;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四、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具体部门及其人员构成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凡经审定批准成为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一、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姿敬;

二、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四、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六、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一级交易商的义务:

一、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二、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四、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六、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企业承诺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相信写承诺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企业承诺书9篇,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承诺书 篇1

1、 我公司已详细研究了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并充分了解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对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2、保证工程质量,健全落实三级验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质量责任。

3、 按期完成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程,强化施工管理,充分做好开工准备,确保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

4、 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守“八不规范和文明施工守则”,材料实行定置堆放,保持场地整洁,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我公司就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变更项目费率的计取)做出承诺,按照要求和技术规范承接本工程。

6、 我公司承诺绝对不会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要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

7、 我方保证在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予以保护,不乱排乱放,坚决维护环境,对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惩处。

8、我公司同意按照贵公司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他数据和信息。

企业承诺书 篇2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企业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核对每批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批批留样,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报告原辅材料进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

四、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完整齐全,产品批批检验、批批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要具有可追溯性,发生问题要及时召回。

五、不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质全部到企业所在

地区县质监局备案,并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的要求在产品标签标识中明示添加剂使用情况。

八、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九、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时,及时到市质监局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倡导行业自律,切实履行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肢颂游任人的义务。

生产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篇3

为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企业作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生产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二、20xx年5月1日上市销售的胶囊剂和所使用的胶囊严格按照《中国药典》标准完成全项检验,并保证检验合格。

三、按规定完成本企业20xx年4月30日前已上市销售胶囊剂药品逐品种、逐批次的铬限量检验,对检测发现铬超标药品,本企业保证樱卜立即主动召回全部产品,保证20xx年5月31日后市场上无本企业铬限量检查不合格胶囊剂药品。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接受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注销胶囊剂生产范围及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承诺人:XXX

二○○九年X月X日

企业承诺书 篇4

一、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本企业郑重承诺下列行为,若有违反,本企业自愿接受相应处罚或撤销在厦门市的资质备案:

1、保证在厦历销门市区域内严格履行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本企业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及提供的一切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包括印章、签字等)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保证在厦承揽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4、保证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5、保证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备齐,通过备案后本年度不再增加;任命的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通过备案后,半年内不再变更。

6、规范建筑用工行为。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使用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保证依法与每名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克扣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主动自觉处理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

7、做好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组织规范的“现场档案资料”,保证按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持证上岗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合同。

二、为保证法律文书、文件的及时、准确送达,本企业特就送达事项做如下授权和声明:本企业驻厦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企业在厦有关法律文书、文件的收件人,对该收件人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本企业在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厦办公场所(厦门市 区 路、街 号 室)为本企业在厦法律文书、文件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可适用留置送达,对该地址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 业 公 章:

企业承诺书 篇5

我单位作为正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谨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及广大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以认筹、预购、排号、招募会员等方式向预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销控表、商品房屋销售单价在售楼部醒目公示;

三、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七、加强与买受人的沟通,防止和减少各类客户投诉事件。如遇到消费者投诉,积极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形象。

以上各项,如有违反,愿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处分和处罚。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篇6

今欠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 元,本

人保证于年月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如逾期未还,本人按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偿还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欠款人:

欠款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偿还欠款协议书

甲方: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 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安庆光彩大市场四期 区 栋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铺房”)。考虑乙方实际经营资金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下欠部分购房款,暂缓支付。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偿还下欠甲方欠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欠购房款计人民币元 元整,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出具欠条给甲方。

二、乙方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铺房交付日(即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全部欠款。在乙方按约定付清欠款时,甲方同意不收取利息。

三、为保证偿还上述欠款,乙方同意以购买商铺房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作为担保物,为甲方提供的借款进行担保,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欠款,甲方有权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商铺房给乙方,并有权中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放弃追究因甲方中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一切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是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乙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自乙方出具欠条之日始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乙方应还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标准计算。如乙方逾期偿还欠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要求处理乙方所购商品房,以偿还所欠甲方债务,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如乙方未付清上述欠款,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待乙方付清上述欠款后,甲乙双方同意向后顺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始生效,于乙方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失效。

七、本协议仅签一份,由甲方保管,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承 诺 书

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

本人自愿购买光彩四期区商务花园 栋 座 号,现 于 年 月 日付订金 万元整,本人承诺自缴纳订金之日起 天内缴纳首付款,逾期,本人同意将所缴纳的 万元订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同时,贵公司有权将本人所订购的商品房对外销售。

承诺人:

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篇7

致:光明新区高新土地开发中心:

由:深圳盛迪嘉集团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我司为弘扬企业文化,推动品牌“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原定于2xxx年11月15日对光明1号楼盘开盘销售,当天举行相关大型活动,临时借用科发路项目右侧做停车使用,就该路段使用管理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1. 承诺严格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保证经营合法、安全、守信用。

2. 承诺配合政府执法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切法律责任。

3. 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科发路临时路段区域提前进行封闭管理并做好临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4. 承诺活动当天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管理和次序维护,对该路段向全体客户免费开放.

5. 承诺活动当天如政府车辆等其他相关服务车辆,需从该路段通过,我方会积极配合保障其优先通过。 6.承诺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机动车、行人便道保持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7.承诺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路面,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以上承诺做到自检,并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外,并承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顺祝均安!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篇8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

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篇9

20xx年,集团公司党委开展的“我在企业有责任”和“创先争优”主题教育活动,是新时期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作为******的班子成员,我积极响应组织的号召,把这个主题教育活动融入到日常的管理中,用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而我本人也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整纪律,规范行为,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做如下承诺,请各级领导和员工给予监督:

一、带头学习,建立学习型组织。

现今社会是知识型社会,没有知识或知识更新不及时都将面临淘汰。作为******的带头人,我将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新的管理知识,新技能,加强项目管理等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我将带领全体员工建立定期学习制度,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加大培训投入,为员工购置图书、光盘等各种培训资料,确实将******建立成一个学习型组织。

二、爱岗敬业,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1、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和积累,抓好项管部全面工作。2、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行各项新工艺和现代管理手段和方法。3、在现场管理中要做到文明施工、厉行节约,积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达到工地标准化作业,保证施工环境良好。4、严格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均衡组织人力、物力、设备,随时掌握工程进度、质量状况,把好各工序之间的质量安全关。5、充分调动项目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以“一家人”理念团结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继续以“一家人”为理念,团结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合同》有效落实。

1、确保职工“三险一金”及时足额上交。

2、确保职工工资和各项福利的及时发放。

3、做好企务公开,尊重职工知情权。

4、按集团公司十字建家标准做好建家建线工作,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

四、科学发展,创誉增效,实现项管部发展目标。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基,要让真正德才兼备的有理想、有能力、有才华的优秀人才走上重要岗位,鼓励和支持、帮助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推动******做大、做强、做好、做精。

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领项目部全体员工认真践行“诚信创新永恒、精品人品同在”的企业价值观,以干好在建促承揽,实实处处为企业发展着想,在业主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实现云南水利水电市场的大发展。以上承诺,请上级党组织及项目部全体员工给予监督。

20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了哪些有关经济经济法律文件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此帆旅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轿档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森凳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173.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2月9日颁布

174.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2005年2月17日颁布

175.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颁布

176.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77.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178.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179.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5年2月3日颁布

180.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2005年2月2日颁布

181.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8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05年2月20日颁布

183.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1日颁布

18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年2月6日颁布

185.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2月27日颁布

186.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18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2005年2月5日颁布

188.《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

2005年2月28日颁布

189.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4日颁布

190.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05年3月25日颁布

191.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1日颁布

192.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颁布

19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8日颁布

194.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颁布

195.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7日颁布

19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颁布

197.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3日颁布

198.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 2005年4月28日颁布

199.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05年4月21日颁布

20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2日颁布

这是所有二十一世纪以前的经济类法律文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3 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 2008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陆此院第 6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

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

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

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

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

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

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

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

将其证券经纪早历迅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

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

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

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

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

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

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

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

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

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

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

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

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

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

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烂段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

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

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

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

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

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

导。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

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

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

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

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

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

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

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

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

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

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 撤 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

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

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

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

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

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

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

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

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

位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

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

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

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

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

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

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

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债权人

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持相关

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

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

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

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

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

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

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

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

金应当予以冻结。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

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满 12 个月,行

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

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五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

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

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

重整。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

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

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

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

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

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

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

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

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

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

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

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

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

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

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十七条 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

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

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

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

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

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

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

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

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

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

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

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

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

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

行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

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

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

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

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

资金和证券转出。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

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

的营业秩序。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

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

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

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

作。

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

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

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

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

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

券公司风险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

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 3 年;

(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

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

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 1 至 3 年;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

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

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

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

因素;

(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

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

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是什么区别

要约收购价的简称。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以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而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招标控制价,应用清单编码,下套定额计价,有的清单项下边有几个子旅李察目定额项,按清单平均计算,且必须知道定额子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扰败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拆茄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上市怎么选择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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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资质原则。目前,国家对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都有一系列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开展业务。就券商而言,必须选择具备保荐资格的券商,中国证监会只受理具缺宴备保荐资格的券商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推荐文件;

2.“门当户对”原则。随着市场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分工越来越明显,有些券商主要侧重做大项目,有些券商专注于中小企业。作为中小企业,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经验哪扮拆丰富、精力充沛的中介机构;

3.费用合理原则。首先参照整个证券市场行情确定李枣费用时,同时要结合公司自身状况,一般而言,规模大、历史沿袭长、架构比较复杂的企业支付的费用要高点;

4.招标竞争原则。企业可向多家中介机构招标,并要求各个中介机构在投标时拿出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案。这样不仅给企业提供了有关信息和知识,而且直接给了企业一个比较的基准;5.任务明确原则。在选定中介机构时尽可能敲定工作内容、范围、时间、要求及费用,尽量避免敞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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