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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三审通过,证券法三审稿

访客2023-05-13证券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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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案的审议过程是什么

立法程序的四个环节: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

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近年来,慈善法、民法总则、监察法都经常委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应当考虑作为有权提出法律案等议案的主体。

2.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凝聚共识的过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冲埋誉;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即现行立法法所说的“法律委员会”,下同)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本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规定了统一审议法律案的制度。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后,向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液顷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在法律案的审议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建议稿,提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利于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散段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

立法法规定了对法律草案的“三审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对属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等通常都是一审通过,有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比如,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审议了7次才提交大会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了6次,证券法草案审议了5次,食品安全法、监督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等法律草案审议了4次。此外,法律案经审议之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房产税真要来了!这些城市将先行试点,看看你的城市在不在其中

就在前几天。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四部委的负责人,在北京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座谈会的核心内容就是就 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听取部分城市的政府官员,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这次会议传递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讯号:

本来按照之前的思路,房产税的推进,是要按照“ 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的原则,一步步推进的。去年12月底,财政部长刘昆就在人民日报专门撰文讨论过这件事。

我们在饥渣之前的文章里也讨论过,房产税的出台不同于平时所见的那些楼市调控政策,可以非常灵活,也可以调整得非常频繁。房产税的本质不是短期的行政调控手段,而是长期的税收政策,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要想推出的话,正常来讲必须得立法先行。

这一点也是此前很多专家学者的共识。 那么为什么突然之间,变成先试点了?如果试点的话,为什么先选择深圳和海南?除了这两个城市外,还有哪些城市会进入试点的备选名单呢?最重要的是,这对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影响呢?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浅出地解读一下这些问题:

其实最终决定试点先于立法推行,也是在情理之中。首先从立法本身的角度来说,一部新法的确立,本身就比较漫长。

首先得启动立法,启动立法后还要经历复杂的流程,一般来说,得经过三审。我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也就是所谓的立法“三审制”。 三审的目的是通过多次多方的审核,来提高立法的质量。

一般来说,一审大概6月,二审大概3个月,三审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间。所以整个三审通过,需要的时间可长可短。 而房地产税因为自身的影响重大,涉及的因素太多,有专家甚至亩昌认为,可能三审还不够,要经过四审。

这样下来,整个立法从启动到几次审核再度确定施行,没个三五年下不来。例如《证券法》的最近修订版,2015年提交一审,2020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耗时五年多。

这么长的立法时间,就会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不可能等立法实施后才开始启动,这样就拖得太久了。 先把试点搞起来,然后边试点边立法,等立法通过了,就可以把试点城市的经验铺开,可以在立法通过后,快速的在全国开展房产税的征收工作。

第二: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参照试点城市的经验,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和质量 。我们一直说,房产税的征收是一个很重要很复杂的事情,影响太多太大,通过试点,可以拿到第一手的、最烂耐悄现实的数据和反馈。

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因,所以房产税的推进,最终采用了先试点后立法的方法。也是情理之中,符合我国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这些试点城市,就是接下来三五年内,要摸得“石头”

那么,一直说房产税的影响太多太大,到底都有哪些影响呢?和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呢?

房产税的影响和涉及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第一是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第二是目的和用途;第三是房产的评估和披露。

①对市场的冲击和影响

最大的冲击来自房屋持有成本的提升,以及对房价和房产交易市场的影响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里写过,房产税的征收,一般来说是先对户主的房产进行估值,然后乘以一个系数,最终的金额作为 税基 ,然后用税基乘以一个 税率 ,得到的结果就是需要缴纳的房产税金额了。

以美国的经验来说,税率一般在1%到3%之间。大家可以拿我国各线城市的房价算一下,一年下来得交多少房产税。这个数额其实不小,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笔负担,而且是每年都得支出的。如果再算上还在还的房贷的话,如果再算上有两套房甚至更多房产的话,那增加的负担就更大了。

所以这个征收方案到底该怎么设计才更合理?如何应对开征后对消费者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考虑?

而房价和市场方面的话。很多人持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产,一方面是为了投资升值,另一方面是赚租金。但是不是每个家庭的多套房产,都升值可观、租金可观。如果开征房产税后,会不会一算账下来,发现持有多套房不合适,然后开始抛售, 最终导致二手房供大于求、房价下降?

而市场和价格不是孤立的,二手房市场的波动会影响到新房市场,进而影响到土地市场。这些影响到底会有多大?

很多人都希望房产税能打压房价,这个降房价其实是一边希望自家房子价格坚挺,一边又希望市场上的价格能降低;但是如果最终打压的是自己家的房子,让自家财产缩水,那结果可就不同了。

所以,这些因素都需要去考虑和权衡。通过试点来得到一手经验,然后慢慢立法,是相对稳妥的做法。

②房产税征收的目的和用途

我们之前讲过,国际上征收房产税主要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的。拿美国来说,地方政府税收的80%都是房产税。而这些房产税的用途,也主要用在地方上,包括公共服务建设、政府的日常运营,以及公立教育。

其中公立教育是大头,80%甚至90%的房产税,是用到地方教育的。所以最终会形成一个正向循环:房产税交得多,当地教育质量好,孩子受教育好,将来发展好……

那么我国的房产税征收上去后,要怎么用?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也非常复杂的。

③房产的估值和披露

我们说过,房产税征收多少的前提,是房产的估值和披露。但是涉及到财产披露和估值,就肯定不是个简单的问题,背后的利益博弈是少不了的,遇到的阻力肯定是不小的。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房产税开征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通过试点来先拿到数据和反馈,可以方便调整。

其实这种试点推进的方法,在我国由来已久,当年做房地产改革,由商品房取代福利房,也是先从几个城市开始试点,而且试点了好几波,每次都有不同的试点重点,经过了近20年,才最终在1998年取消福利房。

所以,我国的大改革,只要国家认准了去做,基本上都会体现两个特点: 第一是会慢慢试点和调整,期间可能历经多年;第二是只要决定去做了,就肯定会做,不会因为个别的阻力而停止。

那么讲清楚了为什么要试点后,接下来我们聊聊,为什么先选择深圳和海南,以及,选择试点城市的标准是什么呢?

试点城市的选择,大概会遵循这么几个标准:

第一个是房价高的城市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房价太高、房地产投机风气太重,不利于“房住不炒”的推动。而“房住不炒”、建立“长效机制”,是我国接下来房地产的重点和主基调,抑制房产过热,控制资本流入楼市,让经济发展的重心往高 科技 和制造业专业,这是最顶层的战略。

而那些高房价、高炒作氛围的城市,和这个战略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从高房价的城市开始试点,可以起到抑制房价过热的作用。

因此,北上广深这些高房价城市都是优先选择的试点城市。

第二个是改革经营丰富氛围良好的城市 。一个有着丰富的改革 探索 经验、改革氛围良好的城市,更有利于试点的推进。

从这个意义来说,深圳一直是我国改革的前沿城市;而海南更是当下改革开放的热点,所以选择这两个城市作为率先试点城市,也是非常合乎情理的。

第三个是影响大的城市 。北京是首都,上海是经济第一市,重庆是西南核心,所以,这些城市都可能是后续试点的备选。

其实重庆和上海早就已经开始试点了,但是十来年过去了,试点效果并不好。特别是上海,完全不耽误房价的上涨。所以这次以深圳和海南做最先试点,也是有着从新开始的考量。

按照上面我讲的试点城市选择标准,大家就可以对照下自己所在的城市了。如果是三四线城市,那就不用担心了,基本上不会成为试点,就等着立法通过后,全国一体推行就可以了。

其实话又说回来,三四线城市在未来的几年,就算不进行房产税试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也是存着很多问好的。个别城市可能会房价逐步下降。

最后,至于大家关心的房产税的开征,到底能不能打压房价?这个其实我也在之前的文章讲过:

房产税本身的定位是一种税收,而且是供给地方政府的税收,从其本质到目的,都是服务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的。房价根本就不是其根本目的。当然,对房价肯定会产生影响,但是这个影响有多大?有多久?是不好说的。

甚至等房产税稳定下来后,到底是起到抑制房价还是助推房价的作用,也是不好说的。拿美国来说,因为房产税是用在地方教育和公共建设的,所以最终会起到推动当地教育水平和经济水平的作用,而这两方面的提升,又肯定会提高当地房产的价值。

所以,最终的影响如何,还要等试点的推进、立法的推进,看情况再说。

公司法三次审议时间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涉及六条,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修改主要涉及三方

面内笑野余容。其中,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开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募集资金的用途,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可由董事会决定,明确证券业协会职责等修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修改意见

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

程序作了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补充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

三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这一项加以修改,在第一百七十条中增加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对国有独资公司做了界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

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碰滚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七条关于招

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中,增加“募集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改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

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

出,迄今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

一条款修改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股份公司财报要供股东查阅。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募集方式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

款合并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脊销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修改内容

对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与发行申请人的接触做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

虑到按照现行做法,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只能由公司自己办理,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建议将修订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

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考虑到与公司法的衔接,申请股票上市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

告。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证券业协会职责予以明确。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据此,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职

责中,第一项“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第八项“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不符合协会的性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第一项

修改为“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将第八项修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建设区域资本市场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要重点解决体制性、结构性问题,更要抓住地方政府债务纾解和中小企业融资等地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剖析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2014年以来,华创证券发起设立贵州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区域性底层资本市场。实践表明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全可以成为纾解地方政府融资困境、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

更大力度发挥场外资本市场作用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距巨大,对应的金融需求也存在巨大差异。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薄弱、人均收入水平偏低、扶贫攻坚任务重、产业聚集度低等经济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与东部发达地区所需要的金融供给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现有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自上而下的运行方式,缺乏从地方经济中自发生长出来的金融形态,难以对地方经济的金融需求做出及时、有效、“接地气”的响应。具体而言:

第一,中西部地区面临较大债务压力,现有方式难以有效纾解。基础设施建设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在中西部省份追赶东部的快速发展期,必须集中投入“补短板”,大力建设基础设施。由于这一阶段实体资产尚未形成,金融机构很难大规模介入,使得地方政府必须主动负债,所以阶段性负债率高企是难以避免的情形。但从当前现实运行情况看,一些财政金融政策难以顾及到不同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2017年以来,受资管新规、财政纪律整肃等因素的影响,中西部地区面临的金融环境叠加收紧,一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陷入困境,部分在建项目出现了资金无法接续、停工等问题。以贵州为例,2017年下半年以来贵州省融资平台债券发行规模大幅回落,2018年贵州兑付规模超过发行规模,净融资额首次出现缺口,给步入发展快车道并肩负扶贫攻坚历史使命的贵州经济带来很大困扰。

第二,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导致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难以真正服务本地中小企业。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生态的主体。中小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经营和流动性较为脆弱等特征,是融资市场的弱势群体。从中西部地区情况看,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服务本地居民生活的消费和服务业领域,以及为地方基建提供配套服务的建材、环卫、劳务施工等领域。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很难提供充足的抵押品,多数时候只能依靠亲戚朋友、民间借贷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很难从全国性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中获得信贷支持。在间接融资主导的金融体系下,信用创造的机制是旦闹“央行—银行—实体经济”,银行是信用创造的主体,其风险偏好、风险定价能力、放贷意愿、监管考核等都会影响最终的信贷投放。2018年以来,为缓解信用紧缩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央行接连通过各种方式向市场释放流动性,但信用紧缩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货币政策传导遭遇了银行低风险偏好的梗阻。

第三,区域性资本市场存在明显的制度短板,无法有效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立足于当地金融服务,符合目前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战略定位,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是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基扰迟空础设施。然而,当前我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因地制宜,并未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严格限定交易品种、交易制度、投资者范围等,使目前大部分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和价值发现功能基本丧失,业务模式雷同,普遍处于实质亏损状态,难以发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初衷。

美国的经验表明,场外市场具备低门槛、个性化、高度灵活等优势,与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具有契合性,场外市场的交易规模和参与融资的非上市公司数量均远大于场内市场,多样化的资产和风险偏好各异的投资者汇集其中,不仅形成最富有深度和韧性的交易,更为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截至2018年底,美国场外市场规模达到635万亿美元,其中固定收益市场规模为缓瞎41万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股票市场总市值只有31万亿美元。

场外市场丰富多样化的债务融资工具极大促进了美国城市化进程,缓解了地方政府市政建设资金紧张问题,为中国纾解地方债务提供了参照。2018年,美国市政债券的年发行量超过4307亿美元,总市值超过3.9万亿美元。其中,与项目挂钩的市政收益债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形式,平均期限在15年以上,底层资产极其丰富,从高速公路、港口、市政供水体系到消防车,再到学校校舍和公共机构的办公大楼,甚至地方政府所支持的私人投资都可以市政债的名义发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场外的高收益债券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商业银行一度削减了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在此期间美国高收益债市场为大量评级BB-C之间甚至无评级的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且期限多在10年以上,有效对冲了银行体系信用收缩带来的冲击。2018年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美元,多数高收益债券发行规模相对较小,发债人无法满足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要求,也难以从银行体系获得如此超长期限的贷款。

贵州股权交易中心服务地方经济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华创证券主导运营的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秉承“立足贵州、服务实体”的原则,把握风险底线,构建地方经济和金融新的生态,有效弥补了区域金融基础设施不足的短板,打通金融到实体微循环的“关键一公里”。

第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金融深化的“关键一公里”。场外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战场,能够实现资金到实体经济的直接无缝对接,是提高资产金融化水平、推动金融深化的关键。对于中西部内陆区域而言,发展场外市场更是推进其金融深化、改善金融抑制的重要支撑。传统银行体系具有显著的资金虹吸现象,加剧了金融资源区域分布的不均,资金向东部等发达区域集聚,欠发达地区本身亟需资金,却往往成为资金供给方,进一步抑制了欠发达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更加突出。2019年以来,商业银行贷款正在加速流向长三角、珠三角、北京和东部沿海省市,而欠发达地区金融环境显著恶化,民企融资困难加剧。因此,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改善欠发达地区的融资困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贵州股权交易中心过去几年下沉至贵州省内60多个市县,创设了“区域资本市场+互联网”的区域性底层基础资产交易市场,按照拾遗补缺、项目开发和流动性支持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疏通金融体系堵点、支持实体企业融资,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2019年3月末,贵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1961家,注册资本合计1477.15亿元,累计融资近928亿元。贵州股权交易中心成立5年来对贵州省57个市县、151家发债主体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其中为31个贫困县、75家企业累计融资169.26亿元。

第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基础金融资产生成的底层平台。由于贵州处于追赶发展阶段,负债率位于全国前列,多数金融机构采取简单的规避措施,导致融资压力居高不下。近年来贵州股权交易中心对于纾解地方债务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一是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地方债务问题。中西部地方债务高企有其阶段性,在赶超发展期,都会经历一个高负债时期,在此阶段应该更多地采取“分母策略”降低杠杆水平,即在合理控制分子端债务增长速度的同时,盘活存量债务、激发经济增长活力,做大分母端资产规模。截至2019年3月末,贵州股权交易中心仅提供了145.56亿元的流动性支持,就确保了133个地方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转,迄今为止未发生一例违约。二是场外市场的非标准化特性使得任何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予以定价并产品化,实现资产流动性的活化。在纾解地方基础设施融资困境中,贵州股权交易中心引入投行化的手段和金融工具,对基础资产进行现金流重组,进行合理的产品结构设计,再通过全流程的风险控制体系把控风险,把政府传统的、未进入金融市场的基础资产变为可交易、可持续融资的金融资产,真正实现了“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创新效果。截至2019年3月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在贵州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余额为131.30亿元。

综合来看,贵州股交中心的探索为纾解地方债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分子端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以流动性支持为支点,可以系统性降低地方债务风险和融资成本;在分母端提高证券化比例,以盘活资产存量为抓手,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打通产业链条,培育优势行业,整合核心资产,系统性提升地方资产的估值,通过加速分母增长的方式最终降低杠杆率水平。2012年至2018年,贵州经济年均增长11.6%,实现了经济增速从“落后”到“跟跑”、再到“领跑”的历史性转变,累计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18.9万人。

第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中小企业的孵化器。最能体现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价值的,莫过于支持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中小企业。贵州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产品余额中,中小微企业募投金额112.60亿元,金额占比69.84%,真正承担起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责任定位。

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立足微观实际,深入分析中小企业当前的经营生态,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针对性地抓住其痛点加以改善,在缓解内陆区域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上探索出独特的“贵州方案”:第一类是处于制造业产业集群中、为龙头企业提供配套的中小企业。这类中小企业适用于供应链金融,可与核心企业通过资信捆绑来获得金融支持,以产业集群内部的物流和资金流作为抵押品。第二类是为地方城市基建等提供服务的建材建筑、环保环卫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状况高度依赖于其所在区域政府的支付和融资能力,因此,改善地方基建项目的融资环境,能够从根本上优化以地方政府为核心需求方的相关中小企业现金流。第三类是本地化的消费和服务业,例如餐饮、娱乐、教育、旅游等。这类中小企业是典型的轻资产、重人力行业。针对这类中小企业,贵州股权交易中心致力于构建“产业生态互联、金融科技驱动”的生态网络,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支付技术,按照不同场景业务逻辑,固化业务流程,连接产业、商圈、企业,采集经济行为数据,匹配经济活动信息流和资金流,实现资金端、资产端的对应,从而改变传统的抵押品逻辑,有效实现金融服务的介入。截至2019年3月末,企业账户支付资金结算平台系统累计开立机构账户275户,累计交易额62.83亿元,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集群”“美丽乡村产业”等多个项目。

政策建议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建立到发展更多是政策自上而下设计推动,而非市场演化的结果,缺少从场外到场内市场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过程,资本市场结构呈现畸形的倒金字塔形。场外市场发展滞后导致场内市场发展的根基不稳,资本市场层次单一,体系不健全、结构性失衡等短板明显。《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已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定地位和功能,确认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重点在于破除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的障碍。

(一)赋予地方政府主监管责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个性化发展

尽管2017年出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风险处置,但该办法对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交易制度、交易品种等都做出明确限制,并没有授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权限,致使各区域性股权市场难以因地制宜服务地方经济,同质化经营问题突出。建议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和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进行区域化的制度安排,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分的灵活性。

一是建议开放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可以超过200人的限制,试行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

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质押登记、信息披露监管、国有股权转让、产品创新发行等业务上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金融机构地位,明确财税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合作,从而促进区域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区域市场公信度。

三是建议明确新三板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股权交易中心,明确非上市金融机构应当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

(二)鼓励债券型融资工具发展试点多样性的产品创新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草根”属性决定其在政策制定上需要更大的创新空间。

一是建议根据中小企业的切身需要,放开并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开展优先股、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品种。区域性股权市场目前证券发行品种仅限于在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切实需要的债权类融资工具基本处于空缺。

二是建议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金融创新。针对区域经济普遍性需求和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交易品种,允许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并经监管部门许可后全面实施。

(三)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

建议多元化投资者主体,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股票及可转债纳入主流金融机构投资“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有利于资产端和资金端的风险收益匹配及风险分散,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深度。(本专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报联合推出)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郑重声明: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扒枝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闹此烂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液漏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推行注册制需要什么条件

至少四个条件:

首先是法制条件,注册制其实不仅仅是一个股票发行问题,注册制落地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修订证券法,要于法有据。

还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经将修改证券法列入今后一年的重要任务,按照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果要安排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最早也得今年4月。按照三审通过的惯例,最快也得一年才能完成修订。

其次,注册制的推出应该是在一个比较成熟稳定的市场推出。

而现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呢?现在的A股,八成是散户,不少分析师以市场分析简枣作诱饵捞钱,卖书、卖U盘,办讲座。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不懂得敬畏市场,控制欲望。日常生活你看去吧,狂商场购物,不管是买衣服、买大咐手菜,都知道坎价,多了少了,贵了贱了。唯独进入股市,瞬间便失去生活常识,从来不坎价,进来就买,甚至买的是什么都不管,道听途说,就跟那斗鸡,一见风吹草动,就崩高。这样投资者你不当韭菜谁当韭菜?

第三,相关程序制度需要健全完善。比如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合理,不能大股东一股独大,上市退市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你不能亏损企业一大堆,好企业没几个。

第四,监管体系完善,事后监管严厉,措施执行要有力。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上半截管得多,企业上市融资各方要积极主动;下半截管的少,拿了钱之后,干没干事呀,干没干成?没人问。注册制实施与之正好相反,下半截管得多,上半截管的少。如果说,A股的主板是初中生,中小板是高滚嫌中生,创业板是大学生,新三板是硕士生,注册制就是博士生。我们的监管水平得达到博士后,硕导、博导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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